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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91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博添贸易有限公司、谭雪婷与潘城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博添贸易有限公司,谭某婷,潘某

案由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91民初289号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博添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某婷,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谭某婷。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潘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媛,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丹,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市博X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X公司)、谭某婷与被告潘某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与潘某反诉博X公司、谭某婷赔偿律师费用纠纷一案,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博X公司、谭某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被告(反诉原告)潘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媛、黄某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反诉被告)博X公司、谭某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潘某立即将博X公司的所有公司印章(公章、法人章、合同章、财务章、银行印鉴、发票专用章)、经营证照(营业执照正副本、社保卡、银行开户许可证、支票、股东登记手册、公司章程)、财务账册(会计账簿、财务原始记账凭证、财务会计报告、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告书、发票及凭证、购买发票手册)、经营合同(采购、销售、开发、租赁合同等)移交原告,交由谭某婷保管;2.判令潘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谭某婷持有博X公司60%股权,且为博X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深圳天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馥公司)持有博X公司40%股权,而潘某为天馥公司的唯一股东。此前,谭某婷基于与潘某的夫妻关系,对潘某一直信任,博X公司自成立至今一直由潘某经营管理,博X公司的所有公司印章(公章、法人章、合同章、财务章、银行印鉴、发票专用章)、经营证照(营业执照正副本、社保卡、银行开户许可证、支票、股东登记手册、公司章程)、财务账册(会计账簿、财务原始记账凭证、财务会计报告、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告书、发票及凭证、购买发票手册)、经营合同(采购、销售、开发、租赁合同等)全部由潘某代保管。近期博X公司、谭某婷发现潘某利用自己掌控博X公司的机会,在管理公司时不遵守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拒绝谭某婷提出的查询公司财务状况的要求。谭某婷多次要求潘某移交所有博X的证照及相关合同等资料,但被告始终采取不予配合的态度,严重损害到谭某婷作为博X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的利益,也威胁到博X公司的正常经营。被告(反诉原告)潘某辩称,一、针对博X公司的答辩意见:1.博X公司的股东为谭某婷和天馥公司,分别持有博X公司60%和40%的股权,潘某并非博X公司的股东;2.潘某没有在博X公司任职,也并未参与管理,潘某与博X公司之间并无任何委托关系保管公司物品,博X公司也无任何证据证明潘某持有其印章、经营证照、财务账册、经营合同等物品;3.谭某婷是博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公司印章、经营证照、财务账册、经营合同等公司物品理应由其保管。二、针对谭某婷的答辩意见:1.谭某婷是博X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直接管理和控制博X公司,博X公司印章、经营证照、财务账册、经营合同等公司物品理应由其保管。潘某与谭某婷之间并无任何委托关系保管博X公司物品。谭某婷也无任何证据证明潘某持有其印章、经营证照、财务账册、经营合同等物品。谭某婷签名代表博X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更加说明是谭某婷实际管理、控制博X公司,与谭某婷的主张自相矛盾;2.潘某与谭某婷是存在夫妻关系,但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2016年11月7日谭某婷向香港家事法庭提起离婚诉讼。而博X公司2016年5月19日才成立,当时谭某婷就一直不停的跟潘某争吵、打闹,还经常收拾东西回娘家居住,在争吵准备离婚期间,谭某婷更加不可能将博X公司的物品交付潘某并让潘某管理博X公司;3.博X公司成立后,天馥公司根据章程的规定出资人民币6万元,但是谭某婷却一直没有履行出资义务,谭某婷在向香港家事法庭提交的离婚申请文件中提及博X公司并没有运作,也说明谭某婷实际控制博X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潘某反诉称,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博X公司以及谭某婷主张博X公司一直由潘某经营管理,以及有关公司印章、证照等物品由潘某保管,但并无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潘某不应该作为本案被告,本案与潘某没有任何关系。博X公司、谭某婷滥用诉讼权利,浪费司法资源,错误地向潘某提起本诉,导致潘某产生反诉诉讼费用、律师费等经济损失,博X公司以及谭某婷应连带赔偿。请求:1.判令博X公司、谭某婷连带赔偿潘某经济损失律师费人民币2万元;2,判令博X公司、谭某婷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告(反诉被告)博X公司、谭某婷答辩称,不同意潘某的反诉,理由如下:1.本案是证照返还纠纷,潘某提出要求博X公司、谭某婷承担律师费与本诉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应当合并审理;2.潘某只提供律师费发票和合同,并未提供相应的律师费转账记录,无法证明该律师费实际发生;3.律师费在本案中并不属于必然需要产生的费用,法律也没有规定在证照返还纠纷中可以要求对方承担律师费,因此该请求并不应当予以支持;4.博X公司、谭某婷提出该诉讼并不存在损害潘某权利的行为,也不存在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因此,没有损害到潘某的权益,不应当承担相应的律师费。博X公司、谭某婷在本案中也聘请了律师,也没有要求潘某承担律师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详见附录的证据目录清单),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博X公司于2016年5月4日批准设立,股东是天馥公司和谭某婷,分别持股40%和60%。2016年5月18日,博X公司任命谭某婷为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任命谭某婷、潘某、靳琨为董事,赫菲为监事。博X公司、谭某婷未提交证据证明博X公司的公司印章(公章、法人章、合同章、财务章、银行印鉴、发票专用章)、经营证照(营业执照正副本、社保卡、银行开户许可证、支票、股东登记手册、公司章程)、财务账册(会计账簿、财务原始记账凭证、财务会计报告、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告书、发票及凭证、购买发票手册)、经营合同(采购、销售、开发、租赁合同等)由潘某保管。2017年6月23日,潘某与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委托合同》,委托该所为其代理本案诉讼。潘某于同日转账支付了律师费用2万元,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本院认为,本案为公司证照返还纠纷,谭某婷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本案具有涉港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参照适用本规定”之规定,本案当事人可以依法选择本案适用的法律。因本案当事人对法律适用未进行约定,本院依法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以我国内地法律为本案准据法。潘某并非博X公司股东,仅在博X公司担任董事一职,并非董事长,也非法定代表人。博X公司、谭某婷请求潘某返还公司印章、经营证照、财务账册、经营合同等,但未提交证据证明以上公司证照等文件由潘某保管,故博X公司、谭某婷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潘某反诉称博X公司、谭某婷滥用诉讼权利,浪费司法资源,错误地向潘某提起本诉,导致潘某产生反诉诉讼费用、律师费等经济损失,博X公司以及谭某婷应连带赔偿。本院认为,为正确裁判律师费用,推进诚信理性诉讼,当事人就本诉案件引发的律师费用可以提起反诉,本院予以合并审理。博X公司、谭某婷诉请潘某返还公司证照的诉讼请求虽然证据不足,但尚未构成滥用诉讼权利、恶意诉讼的情形,综合考虑本案的复杂程度、案件标的等多方面情况,对潘某的反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反诉被告)博X公司、谭某婷和被告(反诉原告)潘某的诉讼请求证据均不充分,本院均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深圳市博X贸易有限公司、谭某婷的诉讼请求;二、驳回潘某的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深圳市博X贸易有限公司、谭某婷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谭某婷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原告深圳市博X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潘某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彭 亮人民陪审员  张丙林人民陪审员  周 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张怡扬书 记 员  詹惠婷附:一、原告证据目录清单:证据1.企博X公司业基本信息。证据2.结婚证书。证据3.天馥公司企业档案。二、被告证据目录清单:证据1.民事委托合同及律师费发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