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8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新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赵玉春、蒋丽丽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赵玉春,蒋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8执119号申请执行人:新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蒋颂华,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赵玉春,男,1980年3月5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被执行人:蒋丽丽,女,1985年8月7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系赵玉春之妻。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行政征收一案,申请人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528行审字第105号行政裁定书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1.233万元。本院受理立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良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焦 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