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终8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郑容发、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容发,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代友敏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88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容发,男,196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雷波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槐树街79号6层。法定代表人:蒲菲,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代友敏,女,198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雷波县。上诉人郑容发因与被上诉人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代友敏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6民初2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容发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亦未递交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郑容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琦审判员 苏 展审判员 胡张映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