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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3执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丽莉与李军亮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丽莉,李军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281号申请执行人:刘丽莉,女,198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李军亮,男,198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本院在执行刘丽莉与李军亮婚姻家庭纠纷的(2016)陕0523民初212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60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军亮名下有房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进行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提取被执行人李军亮名下房产拍卖后的剩余款项。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翟立龙审判员  张 成审判员  刘政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雷乔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