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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执8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忠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忠娟,麻庆峰,刘云,李静,吕慧芳,陈冉,王艳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8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军需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颜景元,董事长。被执行人关忠娟,女,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昌府区。被执行人麻庆峰,男,197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云,女,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李静,女,197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吕慧芳,女,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被执行人陈冉,女,198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被执行人王艳鑫,女,197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申请执行人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关忠娟、麻庆峰、刘云、李静、吕慧芳、陈冉、王艳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聊东商初字第14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关忠娟、麻庆峰、刘云、李静、吕慧芳、陈冉、王艳鑫在银行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关忠娟、麻庆峰、刘云、李静、吕慧芳、陈冉、王艳鑫的银行存款52万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延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