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3执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杨锦萍、许凌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锦萍,许凌青,覃卓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3执419号申请执行人杨锦萍,女,侗族,住所地平果县铝业公司雷感区。被执行人许凌青,地址平果县。被执行人覃卓杰,地址平果县。杨锦萍申请执行与许凌青、覃卓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果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6)桂1023民初20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16000元及利息(待算)。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即查土地、查房产、查车辆均没有发现许凌青、覃卓杰有上述财产登记信息;查银行,发现许凌青、覃卓杰银行账号有少量的存款(已冻结),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2017)桂1023执41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方华审 判 员 韦永基代理审判员 屈秀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陆银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