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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2民初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王治国与浙江天恒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治国,浙江天恒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22民初370号原告:王治国,男,汉族,1978年6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休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学军,安徽萝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天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王存村145号,组织机构代码71760092-7。法定代表人:经德善。原告王治国诉被告浙江天恒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王治国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治国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治国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0元减半收取5250元,由原告王治国负担。审判员  严毅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冯程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