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民初2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胡某某,金沙县鑫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2596号原告王某某,男。被告胡某某,男。被告金沙县鑫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金沙县城关镇东南环线。法定代表人周勇,系公司总经理。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78号世纪商务城12层。法定代表人殷湘林,系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王某某与胡某某、金沙县鑫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贾佐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 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