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财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和爱芳、闫国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和爱芳,闫国安,宋君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财保102号申请人和爱芳,女,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被申请人闫国安,男,196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被申请人宋君丽,女,197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申请人和爱芳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宋君丽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中原中路万达广场3号楼1单元19层1908号(房产证编号16010122**号)房产一套。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提供编号为1065119192017001477号的担保函一份,为申请人和爱芳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和爱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宋君丽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中原中路万达广场3号楼1单元19层1908号(房产证编号16010122**号)房产一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继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 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