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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民初4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黄婵芳与广州市奥琦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婵芳,广州市奥琦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4088号原告:黄婵芳,女,汉族,1975年11月22日出生,身份证登记地址广东省台山市,委托代理人:朱萍,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奥琦服装有限公司,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南村镇江南工业一区二横路12号101。法定代表人:周遍红,执行董事。原告黄婵芳诉被告广州市奥琦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受理。经审查,根据原告就本案提交的证据显示,被告的企业登记的住所地在广州市番禺区,也不能证明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江门市××区,且江门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蓬江劳人仲字[2017]1268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也明确原告向该委提出的仲裁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受理条件,该委对原告的申请没有管辖权,并指引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此,原告就与被告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应先向被告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综上,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争议不属于本院管辖,故对其起诉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婵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佩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赵新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