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民申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作甫、陈祖孔保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作甫,陈祖孔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申1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李作甫,男,汉族,1957年12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若贝,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陈祖孔,男,汉族,1977年7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先教,浙江雅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李作甫因与被申请人陈祖孔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6民初2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李作甫以愿与被申请人陈祖孔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李作甫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作甫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周瓯翔审 判 员 李翔宇审 判 员 胡爱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法官助理 王蒙蒙代书记员 项亚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