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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民初3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中心支公司与龚东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中心支公司,龚东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3474号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天平路58号商务运营中心太古广场1号楼第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69254547W。负责人:陈振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小鑫,女,199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该司员工,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龚东林,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安南路厦鑫花园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60361389Q。负责人蓝富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龚东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  朝  晖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黄仙媛(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