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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民初3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杨曦与四川凡迪赛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曦,四川凡迪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3978号原告:杨曦。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会,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凡迪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办事处天茂路**号**栋*层**号。法定代表人:熊建华。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曦与被告四川凡迪赛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系原告不服龙劳人仲委案字(2017)第68号仲裁裁决而提起的诉讼,而对同一仲裁裁决,本案被告四川凡迪赛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7)川0112民初3977号,因此应将后起诉的本案并入(2017)川0112民初3977号进行审理,审理后一并作出裁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伏诗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琴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