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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7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7209江阴市临港街道申南村村民委员会与无锡凯弘医药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临港街道申南村村民委员会,无锡凯弘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7209号原告:江阴市临港街道申南村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A8075258-9,住所地江阴市临港街道申南村。法定代表人:余军,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槐兴,江阴市良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无锡凯弘医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178566-9,住所地无锡新区太湖国际科技园KGY-YF-G-11.12地块传感网大学科技园兴业楼B306号。法定代表人:何红,该公司负责人。原告江阴市临港街道申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诉被告无锡凯弘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弘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村委会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凯弘公司返还665万元及利息160万元。事实和理由:凯弘公司原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以下简称江阴支行)借贷665万元。2013年3月8日,村委会、凯弘公司与江阴支行签订协议书一份,由村委会代凯弘公司偿还贷款665万元,凯弘公司按银行同期贷款支付利息。协议签订后,村委会通过江阴市临港新城管委会财政向江阴支行偿还了665万元贷款。嗣后,村委会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自身权益,特具状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15日,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291民初5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凯弘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返还江苏临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临港管委会)12447025元及利息(自2013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该判决书还查明:凯弘公司(即原江阴凯弘医药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26日变更为现名)原位于江阴市××××号,在海港大道建设项目拆迁过程中属于被拆迁企业之一。2010年11月,凯弘公司将房产、土地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江阴支行)用于贷款,后凯弘公司通过上述抵押向该银行贷款6650000元……。2012年7月31日,江阴市人民政府申港街道办事处与凯弘公司签订收购协议书,明确凯弘公司的货币拆迁补偿款为20288000元。2012年8月1日,申南村村委向凯弘公司支付拆迁款4000000元,后工作人员张兴龙在明知凯弘公司的房产、土地已被抵押的情况下仍按照既定流程申报企业拆迁预付款。2012年8月7日至9月17日间,申南村村委在凯弘公司不符合交出土地证、房产证等条件的情况下又继续向凯弘公司支付拆迁款共计15330000元,致使本应由凯弘公司拆迁款偿还的工商银行江阴支行抵押所涉债务无法履行。工商银行江阴支行向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临港管委会在2013年3月至9月间,向工商银行江阴支行支付6650000元……。事发后,临港管委会共追缴702975元,其中包括凯弘公司尚未支付的拆迁款扣除用于支付相关税金和职工社保基金部分后剩余的258000元,凯弘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红私房拆迁安置补偿款344975元及何红本人退缴的100000元,实际造成经济损失12447025元。以上事实,有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苏0291民初573号民事判决书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本案中,村委会代凯弘公司偿还江阴支行的665万元贷款已由临港管委会以不当得利纠纷向凯弘公司主张,且已经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苏0291民初57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村委会以同一事实理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其起诉应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江阴市临港街道申南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审 判 长  戈 栋人民陪审员  徐仁方人民陪审员  许庆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胡 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