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24民初1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英华与臧云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英华,臧云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宁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24民初1290号原告王英华,女,汉族,无业,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委托代理人董久震,黑龙江董久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臧云凯,男,汉族,无业,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宁支公司,住所地东宁市河北街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24556146531A。法定代表人郭志强,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恩东,黑龙江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英华诉被告臧运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同意履行为由,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3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李 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法官助理 相世峰书 记 员 刘思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