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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执60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季菊芬、王江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菊芬,王江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60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季菊芬,女,197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执行人:王江鸿,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温商初字第40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王江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1月27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以(2017)浙1081执60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江鸿所有的坐落于温岭市城东街道横湖桥村新开河的房地产及坐落于温岭市城东街道下岸渚村的房地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江鸿所有的坐落于温岭市城东街道横湖桥村新开河的房地产【房产证号:温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土地证号:温国用***号】及坐落于温岭市城东街道下岸渚村的房地产【产权证号:浙(2016)温岭市不动产权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王美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梁永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