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民初2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何某某,贵州某某有限公司,黄某某,黔西某某局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2131号原告:王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廖进,贵州尊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何某某,男。被告:贵州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黄某某,男。被告:黔西某某局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何某某、贵州某某有限公司、黄某某、黔西某某局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7月3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清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