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民督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崔占文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占文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四百三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督62号申请人: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冠君,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术义,系育民支行行长。被申请人:崔占文,男,1968年0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育民乡全民村申请人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崔占文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经审查,申请人要求撤回支付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吉0182民督62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由申请人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众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全艳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