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1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游道江、朱长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道江,朱长连,李小腊,游志恒,游嘉,毛长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1执16号申请执行人游道江,男,1959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申请执行人朱长连,女,1965年3月2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申请执行人李小腊,女,1984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申请执行人游志恒,男,2008年6月2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申请执行人游嘉,女,2006年4月2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被执行人毛长军,男,1975年5月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游道江等5人与被执行人毛长军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毛长军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游道江等5人未提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赣民一初字第8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剑东审判员 刘君琦审判员 肖 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 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