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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5民初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杜浩与程基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化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浩,程基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5民初535号原告:杜浩,男,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程基龙,男,1991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杜浩诉被告程基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杜浩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浩撤诉。案件受理费1124元,减半收取计562元,由原告杜浩负担。审判员  孙成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晓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