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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9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万学斌、陈曦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学斌,陈曦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9执315号申请执行人万学斌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被执行人陈曦宇男197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东乡县。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2016)赣1029民初166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曦宇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陈曦宇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陈曦宇购买的奇瑞牌车一辆(号牌号码:赣L×××××)。二:被执行人陈曦宇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义务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它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36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艾凌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乐志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