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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5民初1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贵州星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星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5民初1095号原告:贵州星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道真自治县玉溪镇遵义路林达阳光家苑*号楼负*层。法定代表人车子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虎,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王波,男,成人,住道真自治县。原告贵州星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贵州星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以被告已将欠款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贵州星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贵州星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冉友芬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胡 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