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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财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梁丽华、邱慰君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丽华,邱慰君,胡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财保41号申请人:梁丽华,女,汉族,1967年7月27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被申请人:邱慰君,男,汉族,1971年8月25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被申请人:胡敏,女,汉族,1990年2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申请人梁丽华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邱慰君名下坐落于碧湖镇资福村的房屋予以查封保全,并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邱慰君、胡敏所有的其他财产,保全价值共计人民币20万元,申请人梁丽华以自有房产:申请人梁丽华与施建勇共有的坐落于丽水市莲都区金田小区11幢401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01××95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梁丽华与被申请人邱慰君、胡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梁丽华申请查封被申请人邱慰君名下的碧湖镇的房屋及被申请人邱慰君、胡敏所有的其他财产,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邱慰君名下坐落于碧湖镇资福村的房屋,保全价值计人民币10万元;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邱慰君、胡敏所有的其他财产,保全价值计人民币10万元;三、查封申请人梁丽华与施建勇共有的坐落于丽水市莲都区金田小区11幢401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01××95号)。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梁丽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尚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陈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