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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民初1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长春市新鸿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康俭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新鸿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康俭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1510号原告:长春市新鸿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秦东,总经理。被告:康俭锐,女,汉族,1963年6月28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原告长春市新鸿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康俭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长春市新鸿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春市新鸿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阿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相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