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3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符红翠与余水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洪翠,余水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3667号原告:符洪翠,女,1972年5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余水中,男,1971年1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符洪翠与被告余水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符洪翠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符洪翠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符洪翠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符洪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符洪翠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 杨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赵红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