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执1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郭卫东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郭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13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寺山路208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02827133599024。法定代表人:张永海。被执行人:郭卫东,男,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7503号民事判决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与郭卫东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10000元及相应利息,另被执行人需承担案件受理费1250元,执行费1550元。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治 军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寿 森 坤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施淑芳(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