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执1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肖泽虎与芜湖市基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泽虎,芜湖市基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1371号申请执行人:肖泽虎,男,汉族。被执行人:芜湖市基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肖泽虎与芜湖市基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肖泽虎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02执13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虹审 判 员 肖宏远代理审判员 米志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