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23民初1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胥瑞玲与昝艳华、昝立华、昝淑华、昝春华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瑞玲,昝艳华,昝立华,昝淑华,昝春华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23民初1250号原告:胥瑞玲,女,195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康平县。被告:昝艳华,女,59岁,汉族,住沈阳市浑南新区。被告:昝立华,女,57岁,汉族,住康平县。被告:昝淑华,女,45岁,汉族,住康平县。被告:昝春华,男,52岁,汉族,住康平县。原告胥瑞玲与被告昝艳华、昝立华、昝淑华、昝春华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胥瑞玲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胥瑞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胥瑞玲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胥瑞玲负担。审判员 郭霁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 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