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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民初1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陈崇亮与廖建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崇亮,廖建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1民初1322号原告:陈崇亮,男,198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田晓芳,广东正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严梓涛,广东正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廖建湘,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凤凰北路41号永愉花园酒店二楼。负责人:贺晓龙,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双双,该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崇亮诉被告廖建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崇亮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5元,由陈崇亮负担。(已缴纳)审 判 员  韩明洁人民陪审员  刘少珍人民陪审员  杨显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阮妙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