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402民初1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和兴堡村第四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和兴堡村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2民初1820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女,汉族。被告: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和兴堡村第四村民小组。负责人:史某某,系该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男,系咸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和兴堡村第四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在本案诉讼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魏 斌代理审判员 李 龙人民陪审员 蔚凤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赵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