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8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重庆万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谭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万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谭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8613号原告:重庆万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16号附16-2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305134069T。法定代表人:喻应平,重庆万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朱博文,重庆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庆,重庆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静,女,197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重庆万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谭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重庆万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万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万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重庆万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蒙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何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