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2民初2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乃裕新与李子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乃裕新,李子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2民初2578号原告:乃裕新,男,1942年2月15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兴宁区,被告:李子全,男,196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兴宁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7年5月10日待裁事项:原告乃裕新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乃裕新负担。审判员 庞 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何佩遥附法律条文:《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