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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2民初2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乃裕新与李子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乃裕新,李子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2民初2578号原告:乃裕新,男,1942年2月15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兴宁区,被告:李子全,男,196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兴宁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7年5月10日待裁事项:原告乃裕新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乃裕新负担。审判员 庞 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何佩遥附法律条文:《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