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3刑更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道友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道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刑更1025号罪犯张道友,男,1962年10月21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重庆市涪陵监狱服刑。执行机关重庆市涪陵监狱以罪犯张道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7日作出(2009)渝二中法刑初字第1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道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58689.5元(未赔偿)。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9月5日、2015年3月31日两次裁定,对其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至2020年6月26日刑满。此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表扬三个。本院认为,罪犯张道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综合考察其犯罪的性质、原判决认定的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情况及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道友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9年6月27日起至2019年10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胜泉审判员 李山中审判员 庞志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舒 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