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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9民初2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郭志爽、郭占海等与王贵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志爽,郭占海,陈景江,王贵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9民初2294号原告:郭志爽,男,1989年12月3日生,汉族,住玉田县。原告:郭占海,男,1965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陈景江,男,1933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贵增,男,1966年4月3日生,汉族,住玉田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新华西道60号。负责人:李庆文,经理。郭志爽、郭占海、陈景江与王贵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郭志爽、郭占海、陈景江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志爽、郭��海、陈景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志爽、郭占海、陈景江撤诉。案件受理费3703元,保全费3420元,减半收取计3562元,由郭志爽、郭占海、陈景江负担。审 判 长  张树国审 判 员  叶洪波人民陪审员  周立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田伟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