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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1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田文关、张海权与王交其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1民初71号原告田文关,公民身份号码×××,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张海权,公民身份号码×××,男,1985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王交其,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文关、张海权诉被告王交其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文关、张海权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交其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文关、张海权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文关、张海权撤回对被告王交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田文关、张海权负担。审 判 长  高喜平审 判 员  李永奎人民陪审员  白云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高云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