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1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田文关、张海权与王交其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1民初71号原告田文关,公民身份号码×××,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张海权,公民身份号码×××,男,1985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王交其,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文关、张海权诉被告王交其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文关、张海权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交其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文关、张海权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文关、张海权撤回对被告王交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田文关、张海权负担。审 判 长 高喜平审 判 员 李永奎人民陪审员 白云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高云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