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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民初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菏泽联合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二项目管理分公司、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菏泽联合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二项目管理分公司,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743号原告(反诉被告):菏泽联合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开发区黄河路以南上海路以西。法定代表人:刘尊科,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富国,男,196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菏泽联合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务部经理,住菏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国,山东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二项目管理分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长江路7177号。负责人:高君,分公司经理。被告(反诉原告):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长江路7177号。法定代表人:李信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金,男,1977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菏泽市牡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登华,北京市都城(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菏泽联合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二项目管理分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二项目管理分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菏泽联合混凝土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二项目管理分公司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菏泽联合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二项目管理分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闫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