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29民初31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宋香臣与楚孔跃、楚孔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香臣,楚孔跃,楚孔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3108—1号原告:宋香臣,女,汉族,1952年8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嘉祥县。被告:楚孔跃,男,汉族,1978年9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嘉祥县。被告:楚孔芹,男,汉族,成年人,住山东省嘉祥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负责人:任玉宏,系公司经理。原告宋香臣诉被告楚孔跃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便于案件审结后的执行,原告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对被告楚孔跃驾驶的鲁H×××××小型客车一辆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楚孔跃驾驶的鲁H×××××小型客车扣押于嘉祥县萌山汽修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后5日内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