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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民终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姚志礼、夏明龙非法留置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损害责任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志礼,夏明龙,孔德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民终62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姚志礼。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忠银,安徽史怀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夏明龙。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羽,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孔德影。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羽,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姚志礼因与被上诉人夏明龙、孔德影非法留置船舶物料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武汉海事法院(2016)鄂72民初2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姚志礼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姚志礼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姚志礼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1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956元,由上诉人姚志礼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建新审判员  林向辉审判员  余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吴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