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民初14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许鹏飞与何小甜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鹏飞,何小甜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4民初14037号 原告许鹏飞,男,汉族,住址湖北省天门市。 委托代理人张文利,女,汉族,住址陕西省蒲城县,系原告配偶。 被告何小甜,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l 原告许鹏飞与被告何小甜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许鹏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许鹏飞承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李活光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吴 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