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民初3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卓佩华与淮南中迪置业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佩华,淮南中迪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3264号原告:卓佩华,女,194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华,安徽大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南中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中路南侧汽贸大厦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92671077E。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学鹏,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宝,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卓佩华与被告淮南中迪置业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卓佩华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卓佩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佩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卓佩华负担。审 判 长 闫 军代理审判员 钮晓凤人民陪审员 马 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李聪聪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