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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1民初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周豹虎与危周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豹虎,危周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81民初515号原告:周豹虎,男,194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华,福建则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危周南,男,196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原告周豹虎与被告危周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本案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危周南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文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危周南经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豹虎提出诉讼请求:危周南向周豹虎归还借款12,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还清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危周南以开歌舞厅需要资金周转为名,分别于2005年8月26日、9月2日、10月1日共三次向周豹虎借款6,000元、4,000元、5,000元,共计15,000元。2011年左右,危周南向周豹虎还款3,000元,余款12,000元至今未还。周豹虎催讨未果,遂诉至本院。危周南未做答辩。周豹虎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借条三张,拟证明危周南分别于2005年8月26日、9月2日、10月1日共三次向周豹虎借款6,000元、4,000元、5,000元,共计15,000元。本院认证认为,危周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周豹虎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危周南分别于2005年8月26日、9月2日、10月1日共三次向周豹虎借款,金额分别为6,000元、4,000元、5,000元,共计15,000元。2011年左右,危周南向周豹虎还款3,000元,尚欠周豹虎12,000元,周豹虎催讨未果,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周豹虎与危周南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周豹虎可以要求危周南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周豹虎要求危周南归还欠款1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周豹虎诉请危周南向其支付起诉之日起至款项还清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本院支持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危周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危周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周豹虎借款12,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驳回周豹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危周南负担95元,周豹虎负担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辉代理审判员  邓林泉人民陪审员  王晓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林丽春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