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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91执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龚晓燕、盛海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晓燕,盛海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91执832号申请执行人龚晓燕,女,1973年11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泰顺县。被执行人盛海浪,男,1987年2月22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浙0191民初31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7月03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盛海浪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盛海浪的银行存款60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盛海浪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清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丁晓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