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民初1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马鞍山颐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梁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颐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梁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4民初1940号原告:马鞍山颐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李井辉,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善俊,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静,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斌,男,1989年3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颐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马鞍山颐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梁斌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马鞍山颐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鞍山颐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梁斌的起诉。审判员 沈北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江 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