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3民初1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蒋利霞与蚌埠市中青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孟鹏飞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利霞,蚌埠市中青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孟鹏飞,安徽省金寨县天水涧漂流有限公司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1892号原告:蒋利霞,女,196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舜,蚌埠市禹会区秦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蚌埠市中青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孟鹏飞,总经理。被告:孟鹏飞,女,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天巧,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金寨县天水涧漂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47728290891。法定代表人:段宗厂,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新春,安徽徽商(淮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蒋利霞诉被告蚌埠市中青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孟鹏飞、安徽省金寨县天水涧漂流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蒋利霞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利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利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施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