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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民初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商思芹诉刘桂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思芹,刘桂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7民初909号原告:商思芹,男,1967年5月2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玲玲,女,茌平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桂芹,女,1969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原告商思芹与被告刘桂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商思芹于2017年7月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商思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思芹撤诉。案件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计57元,由原告商思芹负担。审判员 王 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勇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