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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民辖终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敖刚、何伟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敖刚,何伟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辖终8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敖刚,男,1983年3月10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伟忠,男,198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上诉人敖刚为与被上诉人何伟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8民初2490号之管辖权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主要上诉理由:本案并非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在合同履行地不明的情况下,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起诉时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未就履行地有约定,何伟忠起诉要求归还欠款,故何伟忠本案中接受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可认定为合同履行地。何伟忠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据此受理本案并无不当。敖刚所提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其上诉理由和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袁正茂审判员  赵 魁审判员  祖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夏吉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