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03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周尚祖与张根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尚祖,张根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03执30号申请人周尚祖,男,汉族,甘肃省靖远县东湾村人,住平川区宝积乡周家地村一社。被执行人张根瑜,男,汉族,系白银市平川区人,住白银市平川区国税局家属楼。申请人周尚祖与被执行人张根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403民初95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周尚祖与被执行人张根瑜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周尚祖于2017年7月3日向我院提出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该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403执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苟云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牛小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