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民申1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席红旗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席红旗,北京滨海油业有限公司,李辉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16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席红旗,男,197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仲哲,北京镇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滨海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工业区2号。法定代表人:赵春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鹏,男,该单位工作人员。一审被告:李辉荣,女,197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席红旗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滨海油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海公司)及一审被告李辉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2民终1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席红旗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二审庭审中,在被申请人对谈话录音内容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却以谈话内容无法体现申请人所述的证明目的为由不予采信,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李辉荣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所有当事人均予以认可,同时属于影响本案客观事实的重要证据,但二审没有采纳,同时以李辉荣没有申请为由不予认可。(二)二审法院没有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兼职劳动关系,以及被申请人收回涉案42万欠条的事实,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三)二审法院以双方签订的兼职劳动关系协议落款时间为2015年7月13日,此前在2015年2月7日签订协议时身份关系无法确定为由,不予确认双方之间系兼职劳动关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之规定,请求北京高院依法再审本案。滨海公司提交意见称,(一)双方是买卖合同关系,申请人所谓劳动关系及职务行为的主张没有证据与法律支持。(二)申请人提交的录音资料不是新证据,且该证据亦无法支持申请人的主张。(三)《三方协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所谓“欠条”包含“涉案42万元欠条”的主张是无理狡辩。(四)二审判决的法律适用不存在任何问题。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原审法院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情况进行的判决并无不当。席红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席红旗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伟红审判员 史利晖审判员 李 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葛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