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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1202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喻麟与许学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麟,许学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1202民初499号原告:喻麟,男,1978年4月17日出生,住新疆哈密市红星西路。被告:许学银,男,1971年6月5日出生,住所地新疆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原告喻麟与被告许学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喻麟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喻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麟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元,由原告喻麟负担。审 判 长  王圣佳人民陪审员  王继忠人民陪审员  孙金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许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