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1202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喻麟与许学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麟,许学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1202民初499号原告:喻麟,男,1978年4月17日出生,住新疆哈密市红星西路。被告:许学银,男,1971年6月5日出生,住所地新疆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原告喻麟与被告许学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喻麟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喻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麟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元,由原告喻麟负担。审 判 长 王圣佳人民陪审员 王继忠人民陪审员 孙金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许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