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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执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杭州荣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徐光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荣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徐光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执350号申请执行人:杭州荣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堡镇九堡村*组(恒大路)。法定代表人:解群鸣,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徐光永,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杭州荣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光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仲裁字20161101号裁决书确定:徐光永返还杭州荣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押金6万元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6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6年9月3日起计至款清之日)。徐光永承担仲裁费4182元。杭州荣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本案执行费为102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徐光永开设在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行62×××60账户内存款76928元。审判长 史 强审判员 宁 航审判员 徐京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 琪 来自: